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信息重点包括以下九类:
1、政府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
2、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政府财政预、决算报告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8、行政执法项目
9、重大建设项目
(二)公开方式
西藏自治区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西藏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此外,还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并根据需要在图书馆、档案馆等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询方法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从西藏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上,通过索引的方式获取需要的主动公开信息。目录索引的格式为:
索引号
信息名称
信息文号
生成日期
说明:1、索引号
索引号是一组13位代码,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识别代码。
2、信息名称
用于填写信息的标题。
3、信息文号
用于填写信息生成文号或信息相关说明。
4、生成日期
用于填写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不包括需要进行汇总、分析、加工或者进行其它处理的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点设在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处。
受理时间:夏季:上午:9:00-12:30,下午:15:30-18:30;冬季:上午:09:30-13:00,下午:15:30-18:3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2、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从西藏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受理单位: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处)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本厅暂不接受其它方式的申请。
(二)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作为受理机构受理向自治区政府、政府办公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具体承办机构为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处)。
(三)受理程序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参见流程图。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适当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经审核同意,可以减免费用,减免费用申请需在《申请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附件:1、依申请公开受理流程图
2、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各单位信息公开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